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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蒙古图书馆管理员
正文内容
2018年3月26日16点,我在内蒙古图书馆一楼残障阅览室看书,管理员当众驱逐辱骂骚扰。《公共图书馆法》第33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该管理员没有权利凭借个人喜好要求我离开图书馆。《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侮辱罪。该管理员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我进行嘲笑辱骂使我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


来信时间 2018-03-26 20:17:34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04-03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针对上述事件,经情况了解,内蒙古图书馆做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批评教育、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全馆通报批评。
2.内蒙古图书馆残障人图书馆负责人于3月28日上午与您取得了联系,就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做出了诚挚的道歉,并取得了您对此事的谅解。
3.近期,内蒙古图书馆开展“严明工作纪律、树立文明窗口服务形象”整治活动,按照《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加大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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